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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想到的
2014年11月  作者:韩 雪  来源:新闻业务参考  浏览次数:161    责任编辑:xwywck

 

  编者按  下面刊登的文章再一次提醒媒体报道人员,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有多么的重要!那种法律知识缺失现象,给实际工作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必须要来一个彻底改变。

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想到的

韩  雪

  近日,某媒体在报道“黑龙江佳木斯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的新闻时,出现了这样的字幕“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审判长”,引发了民众的关注。

  这条一闪而过的字幕,至少有这样几个问题:首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没有中级人民检察院之称谓。其次,检察院没有审判长。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联系新闻内容分析,正确的字幕应该是“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固然,我们不能拿法律专业水平来要求媒体记者编辑,但对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甚至常识,作为级别如此之高、影响力如此之大的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出现这样的问题,的确是不应该。

  笔者从事检察宣传多年,经常和新闻媒体打交道,我发现,新闻报道法律知识缺失的现象并不鲜见。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把“检察院”写成“检查院”, 把“侦察”与“侦查”弄混,将“犯罪嫌疑人”说成“犯罪分子”等。再有就是分不清法院检察院的层级设置,比如某媒体报道案件时曾出现过“海淀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说法,这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异曲同工”。

  如果只是一些法律术语运用不当,造成的影响还不算太大。一些法制新闻报道在法律原则和理念上,也屡屡出现偏差,直接影响了新闻报道的质量。最常见的是使用“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汇,在语言上进行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还有就是对一些法律点的解释,有时断章取义,有时主观臆断。比如每当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时,不少媒体总要站在自己的角度进行一番解读,有时就会出现偏差,对受众产生误导;再有,不少媒体出于新闻报道的需要,忽视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其进行不加保护的曝光。还有的过分渲染犯罪细节,无意间起到了传播犯罪方法的作用。近年来由新闻报道带来的侵权行为引发了不少“口水仗”,甚至民事官司,就折射出媒体法律素养的漏洞。

  新闻报道中法律素养的缺失,不仅会造成贻笑大方的新闻事故,降低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更重要的是,会将一些错误的知识观念传播开来,影响受众的法治理念,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性。

  随着法制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新闻媒体在弘扬正气、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治精神,媒体才能更准确的表达民情民意,客观反映社会现实,依法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职能,担负起“无冕之王“的职责。建议新闻媒体加强这方面的培训,遇到那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妨多向专业人士请教。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审判长”的笑话也折射出当前普法工作的苍白,连识文断字的编辑记者的法律素养都停留在这一水平,更罔论普通百姓。这些年普法工作投入不少,资料印了不少,活动搞了不少,但效果如何?究其原因还是普法工作不接地气,不生动,缺乏吸引力,今后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