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业务参考首页 >> 网络天地 >> 网上行走有界限
网上行走有界限
2014年07月  作者:张稚丹  来源:新闻业务参考  浏览次数:0    责任编辑:xwywck

 

网上行走有界限

张稚丹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海量信息向我们涌来: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还有很多明星逸事和婚恋八卦,央视一位主持人被同窗在博客里公开两段婚史,港星杨恭如在博客中爆出一位女明星曾患红斑狼疮……让人目不暇接、津津乐道,大概很高兴看到生活光鲜的主持人、明星也有普通人一面吧。

  但是某一天,这把火也烧到了普通人身上——出于各种目的,或者是无意而为之,一些老百姓的隐私也被搬到网络上,如居委会工作人员把已婚女性之前曾结婚生子的事情告诉他人;再如男网友公开艳照报复分手的情人;有人用别人的个人信息在同性交友网站注册,引来骚扰不断,给当事人精神和生活造成困扰和重大影响。

  网络上曾经轰动一时的是一个女子在离婚后发长帖,以第一人称讲述俩人婚姻期间的私生活,用合影照片证明前夫婚内出轨,描述自己的巨大痛苦,最后亲友说她已自杀。广大网民们义愤填膺,纷纷斥骂那个男人,甚至人肉到他的住址、工作单位,在他家门上喷漆、谩骂,对其人格、形象进行贬损、丑化。男方被迫站出来表示现任妻子不是第三者,要求停止对他和家人的攻击。奇怪的是,最后女子被曝仍在人间,变成了一场闹剧。

  所谓“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包括个人视频照片、疾病、财产状况、婚内外性生活等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个人的信息。

  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包括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人格权利。但中国目前尚无真正的民法典对隐私权进行规定,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故意泄露他人隐私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不构成犯罪,一般只判决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操作性不强,处罚较轻。所以更多的还需要在道德层面进行约束规范。

  有人气愤地问:“婚外情还不可曝光吗?”似乎只要自己写的是事实,没有捏造、诽谤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这对吗?这不对。

  首先,“隐私”界定因人而异,不同心理承受力的人对“生活隐私”的定义差距很大。有人把自己的私生活都公开在博客里了,但另外一些人连真实性别、姓名、年龄都不愿在博客上披露,怕惹来不可知的麻烦。何况很多是出于个体的冤屈不平,想借助网络让其他网民“评理”、发泄心中不满,如前面那个离异后悲怆不已的女性,或者是出于自己的妒忌等阴暗心理,如一个女白领将自己和一个烂醉女友的合影发在网上,用别人张牙舞爪的样子衬托自己的美。这种情况下,完全没有真实性可言。

  其次,人言可畏,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现实中一个人说你不好,问题还不大,如果所有人都侧目以视,真需要有非常强大的心理素质才能正常生活。凡是领略过网络大战的人,都会对流氓的既无理又无礼的谩骂感到心有余悸,不少人因此而关了博客,而那个晒自己照片的外国女孩被一些无聊的人毒舌攻击肥胖,乃至最后自杀的悲剧更是说明了这一点。

  古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隐私因其隐秘性让人趋之若鹜,大家都有八卦好奇之心。但只有权利主体才有权决定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每个人都有最在意最自卑的死穴,你愿意向所有人公开吗?所以你也无权将别人的隐私泄露出去。

  泄露他人隐私就是侵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泄露他人的生活,即便不歪曲事实、不侮辱诽谤,也涉及到隐私权。

  所以,每个在网络上可能涉及到他人隐私的人,首先要考虑到中国道德习俗背景、他人的容忍度,要换位思考。作为一个文明人,必须尊重他人的私密信息,勿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地狱——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

  (作者单位:人民日报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