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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将入刑
2014年01月  作者:  来源:新闻业务参考  浏览次数:105    责任编辑:xwywck


两高司法解释:

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将入刑

  2013年9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9月10日起施行。

  ■ 条文摘录 1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罪行认定

  网上造谣诋毁 或认定诽谤罪

  【解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网络反腐

  部分内容失实 非主观不入刑

  【解读】  :对于“网络反腐”一事,孙军工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 条文摘录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入罪标准

  各地法院判决 尚需案例指导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条文主要规定了一些硬性标准,比如浏览量、转发量等。5000次和500次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除了数量上的规定外,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具体内容,《法释》还应更加细化指导法院的具体判案。一般来说,诽谤的内容主要为虚构事实和损害他人名誉两种。损害名誉损害到何种程度,对被害人造成何种损失,最高院应该出台具体的指导案例指导各地法院判决。

  《法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实施诽谤行为,但不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 条文摘录 3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公诉前提

  完善自诉公诉衔接机制

  【解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向新华社记者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过度限制,势必让个人举证不能,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林维说,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据光明网、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