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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何破解“拒绝采访”困境
2013年03月  作者:高明兴  来源:新闻业务参考  浏览次数:189    责任编辑:xwywck



   记者大多都遭遇过“无可奉告”的外交辞令,有的记者无可奈何;有的记者软磨硬泡;有的记者采用偷拍偷录的手段;还有的记者强行采访,有时惹急了被采访对象,还会遭遇暴力威胁……其实,记者之所以这样做,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顺利完成采访任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那么,面对被采访对象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面对频率不断升高的“拒绝采访”,新闻记者应如何解决这一棘手问题?

     首先,要搞清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媒介体制的特殊性,使得很多记者有着先天的优越感,“无冕之王”是对记者的美誉,这意味着记者既可以采访高级官员,又可以采访社会名流,还可以采访平民百姓……这给了很多记者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记者采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任何人都应该无条件接受采访。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采访者与被采访者都这样认为。直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媒介进入市场,观众、听众、读者成为目标受众时,媒介与受众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关系才被人们真正意识到。

  这时再来反观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关系,会发现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媒介开始注重受众调查、受众细分、频道专业化,有了以受众需求为出发点、以收视率或发行量的上升为目的的媒介经营意识。从原来的“我做什么,你就看什么”到现在的“你想看什么,我就做什么给你看”。被采访对象也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唯命是从。在接受采访时,有的满口外交辞令,有的避重就轻,有的躲躲闪闪,有的干脆拒绝接受采访……分析其中原因,有敷衍搪塞的“官本位”思想;有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还有触及痛处害怕曝光的心理恐惧。

  这种变化表明:媒介与受众之间、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是一种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的上下级指令关系。新闻机构并无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所以对被采访对象不存在支配关系。采访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媒体从业人员改变工作作风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和严正声明,新闻记者才能获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被采访对象拒绝采访是正常的

  在搞清了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关系后,我们才能更好地探讨拒绝采访问题。原则上说,被采访者可以拒绝采访。因为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是平等、自愿的关系。无论是谁,如果其认为记者所提的问题触及自己的个人隐私,都可以拒绝回答。比如在一次广播直播节目中,主持人问一名演艺圈的明星:“你还记得你的初恋情人是谁吗?”这位明星当时就表示拒绝回答,因为这是一个隐私问题,尤其是对那位人们未知的曾经与这位明星恋爱过的人来说,这段经历如果无意中被披露出去,会给其现在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带来影响。主持人本就不该提问这样的问题,即使问了,作为嘉宾也可以拒绝回答或者迂回回答,这完全取决于被采访对象的主观意愿。

  隐私涉及的范围很宽泛,包括公民个人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私事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其他个人事务。在这个问题上,新闻采访要有一个度的把握。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即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这一论述,说明了个人隐私和新闻采访的一般关系。

    第三,区分不同的拒绝采访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1.针对政府官员拒绝采访的情形

  一般来说,政府官员在上班、工作状态下,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采访,其一般不应该拒绝,应如实回答记者所提出的有关其工作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因为此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他个人而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为公众服务的机构,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即有将除国家机密以外的信息公之于众的法定义务。而记者采访政府官员时,所代表的也不仅仅是媒体,而是媒体背后的公众需求。

  2003年,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确定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同时特别强调: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和调查,如实介绍情况。如果政府官员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问题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媒体就可以如实地报道其拒绝采访的情形,拒绝采访可能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但是,如果新闻记者采访的是与政府官员职权范围无关的个人私事,采访的地点是在其私人空间里,采访的时间是8小时以外的非上班时间,采访的手段是隐蔽的,那么,记者的这种采访行为是应当受到质疑的。

  2.针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情形

  第一,对于一般民众的采访主要限于其公开的事项和场合,如果涉及私生活事项和场合,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二,媒体的采访报道应该只是对其客观行为的叙述,如果涉及当事人的主观意见并且尚未公示,不管来源于其自述还是他人转述,都应该征得同意。

  第三,媒体对一般民众的报道应该只限于社会公益目的,如果具有赢利目的,例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或者涉及其他个人信息,必须与之订立书面协议。

  第四,媒介报道一般民众必须真实并出于善意,不得虚假或歪曲事实,不得贬低人格,否则就违反了记者的职业道德,还容易引起新闻官司。

  当然,如果个人行为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劳动纪律,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或者由于特殊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其行为就不光是个人的行为,这时的个人就已经转变为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新闻媒介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可以对其进行采访。

  比如采访恶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并曝光其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以警示社会,这样的采访就是肇事者因违章而成为临时性的公众人物,公众对其有知情了解的兴趣,新闻记者报道这样的行为,是为了使更多的违章司机受到警示和教育。

  但如果记者要采访报道彩票大奖获得者,首先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因为获得巨额的奖金是个隐私问题,但隐私有一个很重要的特性是:隐私是可以放弃的。如果获奖者愿意放弃隐私,披露买彩票的经验、获奖的感受、奖金的用途等,那就另当别论。如果获奖者拒绝接受采访,新闻记者就应该尊重其选择,保护其隐私。

  总之,在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记者有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拒绝采访”的选择。新闻记者对被报道对象的充分尊重,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全面、平衡,是保持新闻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作者单位:生活日报)